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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0/6/26 17:35:00

未参合被开除村籍,民主岂能凌驾宪法


广东阳春春城街道城郊村部分村民因为2003年未参加新农合,被村里开除“村籍”,选举权、村民福利待遇被剥夺。村民为此上访多年无果。近日,当地官员称,村委会的做法是错误的,将尽快协调处理好此事。对于5户村民被开除村民资格的说法,官员称不清楚具体情况。(10月16日中国)  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宪法予以保障的,只有法院才有权力依法予以剥夺,村委会、村民代表大会无疑都没有这个权力。而且,2003年国务院转发的《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2004年国务院转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都明确了村民参合的自愿原则。那么,以未参加新农合为由开除村民“村籍”,有违*策与宪法。  不过无妨认同的是,该村的村支书*杏源也不是无法无天、故意冒国家宪法之大不韪的人。街道办罗副主任表示,*杏源支书是很有个性的干部,对村里的管理非常民主,大事小事都交由村民代表会议投票表决,表决通过的就一定执行,很讲原则;因未交新农合费用被取消村民资格,不享受养老金的村民,除了张新辉夫妇外,还有*支书的亲戚。这一段评价值得相信。街道办曾经邀请市法院法制科干部村委会进行协调,给村干部解释相关法律。但*杏源等村干部坚持认为,取消村民选举资格的决定是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是村民自治的事情,*府不应该干涉;最后村委干部勃然大怒,认为*府干涉村民自治是违法的,扬言要状告街道办。由此可见*杏源等村干部还是有法治观念的,也知道可以状告街道办;他们是民主的,执行的是村民代表投票表决的决议。问题出在哪里?是将民主凌驾于宪法之上。  正如自由和宪章一样,民主与法制也是一枚硬币的两面,是互为依存、缺一不可的两面。村委会开除2003年未参加新农合村民的“村籍”、剥夺其选举权和村民福利待遇,固然是民主形式,根据是村民代表投票表决的《春城镇城郊村委会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但《春城镇城郊村委会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如何形成的?形成依据是什么?是否与国家宪法相冲突?国家宪法是国家最高大法、法律总“纲”,其余所有的法律法规、行*规章、条例办法等等,都是宪法的“目”,都不能违背宪法。《春城镇城郊村委会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应当接受“违宪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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