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江西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文件精神,全面评价学龄前儿童生长发育情况,县卫健委联合县教体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全县铺开开展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评估和儿童健康体检服务,为儿童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相关要求
(一)儿童健康管理
1.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及要求:
(1)儿童入园(所)前须经县妇幼保健院,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规定的项目进行健康检查,并填写统一规格的“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表”,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健康检查项目。
(2)儿童入园(所)时,托幼机构应查验“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表”、“儿童保健手册”、“预防接种证”,健康检查合格者方可入园,入园健康检查结果30天有效。
(3)儿童离开园(所)三个月以上需重新按照入园体检项目进行健康检查后方可再次入园(所)。
(4)转园儿童持原托幼机构提供的“儿童转园(所)健康证明”、“儿童保健手册”可直接转园。“儿童转园(所)健康证明”有效期3个月。2.儿童晨间检查及全日健康观察要求:
(1)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应做好每日晨间入托儿童的检查。晨检内容包括询问儿童在家有无异常情况,观察精神状况、有无发热和皮肤异常,检查有无携带不安全物品等,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在传染病流行期间要询问儿童是否有传染病接触史。
(2)保教人员应对儿童进行全日健康观察,内容包括饮食、睡眠、大小便、精神状况、情绪行为等,并做好观察及处理记录。
(3)卫生保健人员每日到班级巡查2次,发现患病儿童应尽快与家长联系,医院诊治。
(4)患病儿童应离园休息治疗。如果接受家长委托需要喂药时,卫生保健人员或班级老师应与家长做好药品交接和登记,并请家长签字确认。
3.托幼机构发现在园(所)的儿童患疑似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通知其监护人离园(所)诊治。患传染病的患儿治愈后,凭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方可入园(所)。4.儿童定期健康检查及管理要求:
(1)托幼机构应对每位儿童建立健康档案。儿童定期健康检查项目包括:测量身高、体重,检查咽部、口腔、皮肤、心肺、肝脾、脊柱、四肢等,检测血红蛋白(有条件地区建议开展血常规检测),测查视力、听力。
(2)1~2岁儿童每半年体检一次,3岁以上儿童每年体检一次。3岁以上儿童身高、体重、视力和口腔每半年检查一次。所有儿童每年检测血红蛋白一次。
(3)体检时要做好记录,并进行健康评价和分析,体检后应及时向家长反馈健康检查结果,对体检中发现缺点或疾病,督促及时治疗。
(二)卫生保健工作
托幼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包括以下内容:1.根据各年龄段儿童不同的生理、心理特点和季节变化,建立科学、合理的一日生活制度,培养儿童良好的生活习惯。2.为儿童提供合理的营养膳食,科学制订带量食谱,1-2周更换一次,食物品种要多样化且合理搭配,保证膳食平衡,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膳食调查和营养评估。3.制订与儿童生理特点相适应的体格锻炼计划,根据儿童年龄特点开展游戏及体育活动,并保证儿童适宜的运动量和足够户外活动时间,增进儿童身心健康;有条件的托幼机构可进行3-6岁儿童体质测试,了解儿童的体质健康状况,以指导儿童体格锻炼。4.建立儿童健康检查制度,开展儿童定期健康检查工作。严格执行传染病管理制度,坚持晨检及全日健康观察,做好常见病的预防和传染病的防控,发现问题及时处理。5.严格执行卫生消*制度,做好室内外环境及个人卫生。加强饮食卫生管理,保证食品安全。6.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免疫程序和要求完成儿童免疫接种工作。在儿童入托时应当查验其预防接种证,未按规定接种的儿童要告知其监护人,督促监护人带儿童到当地规定的接种单位补种。7.加强日常保育护理工作,对体弱儿以及肥胖儿童进行专案管理。配合县妇幼保健院定期开展儿童眼、耳、口腔保健,开展儿童心理卫生保健,有条件建议开展智力筛查、孤独症筛查等。8.建立卫生安全检查制度,落实各项卫生安全防护工作和预防儿童伤害事故的各项措施,防止伤害事故的发生。9.制订健康教育计划,对儿童及其家长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健康教育的内容包括膳食营养、心理卫生、疾病预防、儿童安全以及良好行为习惯的培养等。10.做好各项卫生保健工作记录和信息资料的收集、汇总和报告工作。定期对资料进行统计分析和总结,掌握儿童健康状况。
(三)工作人员健康管理
1.上岗前健康检查及要求:
(1)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保教、保健、管理、食堂人员等)上岗前必须经县妇幼保健院和县疾控中心,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规定的项目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2)精神病患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幼机构工作。
2.定期健康检查与管理要求:
(1)托幼机构应当组织在岗工作人员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规定的项目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
(2)在岗工作人员患有精神病者,应立即调离托幼机构。
(3)凡患有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病(外阴阴道念珠菌病)应及时规范治疗。
(4)凡患有下列疾病者需离岗治疗,凭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痊愈证明,方可回园(所)工作。
①食堂人员和保教人员有发热、腹泻等症状。
②流感、活动性肺结核等呼吸道传染性疾病。
③痢疾、伤寒、甲型病*性肝炎、戊型病*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性疾病。
④淋病、梅*、滴虫性阴道炎、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
县妇幼保健院负责全县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并具体负责开展县城区域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评估和儿童健康体检服务,同时把全县所有高危儿童(体弱儿童)纳入县儿管中心集中管理。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室设置情况
▼▼县妇幼保健院医护人员托幼机构开展儿童免费体检服务
县妇幼保健院医护人员托幼机构开展儿童免费体检服务
▼▼各乡镇卫生院开展本辖区内托幼机构免费儿童眼保健视力检查和健康体检服务。
各乡镇卫生院开展本辖区内托幼机构免费儿童眼保健视力检查和健康体检服务。全县托幼机构儿童健康体检服务依托国家基本公共卫生项目,提供免费健康服务,同时为每位儿童建立健康信息电子档案,城区与乡镇实现信息共享无缝对接,确保全县0-6岁儿童享受到眼保健视力检查、口腔检查、血红蛋白检测、身高体重检测、儿童健康评价等均等化服务,每年开展1-2次。
通过免费健康体检服务,有效评价全县学龄前儿童生长发育状况;同时健立高危儿童集中管理机制,让高危(体弱)儿童得到早期发现、早期预防、早期转诊、早期治疗,全程追踪“一条龙”服务,切实保障广大儿童的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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